新時代體育事業發展的法治保障——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讀新修訂的體育法
2022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體育法》的修訂,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體育的重要論述的重要體現,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是解決體育領域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的重要途徑,是提升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標志著我國體育法治建設進入了新階段,對于新時代規范引領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體育法》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1995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票通過《體育法》,填補了國家在體育領域立法的一項空白,結束了體育事業無法可依的歷史,使體育工作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軌道。作為體育領域唯一的一部專門法律,《體育法》全面反映了黨和國家的體育政策,調整規范了我國體育領域的基本關系,是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在我國體育法律規范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體育法》的引領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國現行有效的體育法律規范包括1部體育法律,7部體育行政法規,31部體育部門規章,165件體育規范性文件,269件地方性體育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體育法律規范體系,對我國體育事業有序健康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圍繞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做好新時代體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為加強體育法治建設指明了前行方向。體育事業得到迅速發展,包括全民健身、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體育產業、體育文化和體育對外交往等各領域都取得了長足進步。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新征程的開啟,對新時代體育事業改革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體育領域一些新問題新矛盾逐漸凸顯,如體育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比較突出,人民群眾多元化、多層次的體育需求尚未得到較好滿足,各類體育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體育行業監管亟需加強,這些問題都對《體育法》修訂提出了迫切要求。
2010年,在《體育法》頒布十五周年之際,體育界、法律界在充分肯定《體育法》作用的同時,認為其中的部分條款已經無法適應我國體育改革發展的現狀和實踐,提出了修改建議,一些學者也開始著手研究相關條款的適用和新增情形的補充條款。2017年6月,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牽頭組織《體育法》修改籌備工作,先后成立組織工作組、研究起草組以及專家顧問組,通過實地調研、專題研究和座談討論等多種形式,著手開展修改工作。2017年11月,體育總局將《體育法》修改初稿提交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2018年9月,《體育法》修改作為第二類項目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明確由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社建委)牽頭負責。2019年8月,推動《體育法》修改相關內容列入《體育強國建設綱要》。2020年8月30日,體育總局召開《體育法》頒布實施二十五周年座談會,再次聽取專家學者意見建議。2020年11月,《體育法》修改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隨后,全國人大社建委正式啟動《體育法》修改工作,在體育總局前期工作基礎上,組織多層級、大范圍調研,深入了解《體育法》實施情況、存在的問題、修訂的重點和可能的解決方案。
2021年3月19日,全國人大社建委在前期調研等工作基礎上,牽頭成立《體育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游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體育總局以及全國總工會、中國殘聯等,并召開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就《體育法(修訂草案建議稿)》征求成員單位意見建議。9月28日,全國人大社建委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再次對草案建議稿修改完善,形成《體育法(修訂草案)》(共11章,109條),并經委員長會議同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10月19日至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體育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體育法》修訂工作,廣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相關部門意見,多次組織開展實地調研、視頻座談,傾聽運動員、教練員等一線體育從業人員的意見,多次和體育總局進行工作層面會商研討,不斷推敲打磨相關條文,取得了豐碩的成果。2022年3月23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第201次全體會議進行審議(增至12章,110條)。2022年4月14日至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體育總局就《體育法》修訂工作開展專題調研。4月18日至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共12章,增至116條)。5月16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第202次全體會議進行審議(共12章,增至121條)。5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體育法》修訂草案通過前評估會,對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等方面進行評估。
2022年6月21至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體育法(修訂草案)》。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正式頒布。
二、《體育法》修訂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是《體育法》修訂的首要原則。修訂過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體育的重要論述,深刻認識“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把修法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去考慮、去謀劃、去推進,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進一步實現黨對體育工作領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真正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體的全過程、各環節。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體育法》修訂的價值取向。體育是人民的事業,《體育法》的修訂以人民對體育的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眼于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體育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體育服務,讓人民群眾共享體育發展成果,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體育法》修訂將全過程人民民主貫穿始終,實現“開門立法”,在立法工作的立項、起草、審議、論證、評估、監督和宣傳等各環節反映民情、傾聽民意、匯集民智,充分發揚民主,強化社會各界和基層群眾的直接有序參與。
(三)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問題導向是《體育法》修訂的重要方法。《體育法》修訂過程中針對體育事業發展中的基本關系和重大問題進行認真分析,深入研究,找到問題癥結,制定解決措施,更好發揮法治引領、規范與保障作用。當前,體育事業改革發展面臨諸多問題,主要有:全民健身、競技體育發展不協調,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不健全,體育促進全民健康的作用發揮不充分,體育社會組織發展不規范,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體制不順暢,體育產業發展不平衡,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體育仲裁制度缺失,體育市場監督管理不到位,體育執法與市場發展不相適應等。修改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對這些問題均作出積極回應,著力明確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推動體育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四)堅持規范引領。規范引領體育事業發展是《體育法》修訂的重要目的。把體育領域經過實踐證明的、切實有效的改革舉措、成熟經驗和制度性安排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推動體育領域深化改革,維護體育發展良好秩序,更好保障人民群眾體育權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修訂工作著眼2035年建成體育強國的戰略目標,充分發揮《體育法》在體育改革發展中的法治保障作用,統籌發展和安全,正確處理體育領域各方面關系,合理調整體育利益,嚴格規范體育秩序,引領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
三、《體育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經過修訂,《體育法》由原來的8章54條增至12章122條,包含總則、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競技體育、反興奮劑、體育組織、體育產業、保障條件、體育仲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針對新時代出現的新挑戰和新問題,《體育法》修訂直面體育現實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為新時代體育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關于全民健身方面。為突出全民健身在體育事業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新修訂的《體育法》將原本第二章“社會體育”章名修改為“全民健身”,明確國家實施全民健身戰略,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健身活動,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為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增加“國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的規定。為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對全民健身活動的指導作用,確立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針對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問題,新修訂的《體育法》在第八章“保障條件”中,從規劃設計、建設配置、開放管理等方面,細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條件,從制度上解決老百姓“健身去哪兒”的難題。
關于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方面。為增強青少年體育健身意識,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新修訂的《體育法》將原本第三章“學校體育”章名修改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提出“國家實行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將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置于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解決體育科目不受重視、體育課時經常被占用等問題,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確要求學校必須開齊開足體育課,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針對青少年體質下降問題,明確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傳授體育知識技能、組織體育訓練、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為學校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為厚植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基礎,要求體育行政部門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建設。
關于競技體育方面。新修訂的《體育法》從體育競賽管理、運動員權利保護、職業體育規范與促進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競技體育條款。特別是在運動員權利保護方面,多措并舉,全面發力,規定對運動員實行科學、文明的訓練,維護運動員身心健康;依法保障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依法保障運動員選擇注冊與交流的權利;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升學方面給予優待;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為退役運動員就業、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為確保選用公廉,規定代表國家和地方參加國際、國內重大體育賽事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
關于體育產業方面。近年來,我國體育產業發展迅速、前景廣闊,對調整經濟結構、增加就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體育需求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確了國家發展體育產業的基本立場和具體措施,在總則中規定國家支持體育產業發展,完善體育產業體系,規范體育市場秩序,鼓勵擴大體育市場供給,拓寬體育產業投融資渠道,促進體育消費。增加“體育產業”一章,具體規定了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工作協調機制,體育產業范圍,支持體育用品制造業、體育服務業和職業體育發展,支持地方發展具有區域特色、民族特色的體育產業,建立健全區域體育產業協調互動機制,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體育產業,培養體育產業專業人才,完善體育產業統計體系等內容。
關于職業體育方面。職業體育是體育市場化、社會化發展的重要形態,既有競技體育的特性,也有體育產業的屬性。國務院相關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出要推進職業體育改革,拓寬職業體育發展渠道,鼓勵具備條件的運動項目走職業化道路,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新修訂的《體育法》在第四章“競技體育”中規定,國家促進和規范職業體育市場化、職業化發展,提高職業體育賽事能力和競技水平;在第七章“體育產業”中規定,國家完善職業體育發展體系,拓展職業體育發展渠道,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提高職業體育的成熟度和規范化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應當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其市場主體作用。這些規定為我國職業體育發展明確了方向。
關于反興奮劑方面。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反興奮劑工作,堅決維護體育運動的純潔、健康和公平競爭,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新修訂的《體育法》新增“反興奮劑”一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反興奮劑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興奮劑問題實施綜合治理;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反興奮劑規范;國家設立反興奮劑機構;反興奮劑機構依法公開反興奮劑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國家根據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開展反興奮劑國際合作,履行反興奮劑國際義務。這些規定再次表明了我國在反興奮劑問題上的堅定立場和堅決態度。
關于弘揚中華體育精神方面,以“為國爭光、無私奉獻、科學求實、遵紀守法、團結協作、頑強拼搏”為主要內容的中華體育精神反映了我國體育事業的價值導向和文化追求,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在中國體育實踐的具體體現,是中國精神的重要體現。新修訂的《體育法》在總則中明確“弘揚中華體育精神”,提出開展和參加體育活動遵循“誠實守信、尊重科學”等原則,在第四章“競技體育”中明確“體育賽事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在第五章“反興奮劑”中提出“國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競爭的體育運動”等。通過《體育法》對“中華體育精神”的規定和在具體條款中的落實,將進一步激發體育人使命在肩、奮斗有我的精神,為社會傳遞更多正能量,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凝心聚氣的強大精神力量。
關于體育組織方面。體育組織是推動體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其法律定位及職責權限與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密切相關。新修訂的《體育法》將“體育社會團體”修改為“體育組織”,明確體育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規定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是依法登記的體育社會組織,明確其“制定相應項目技術規范、競賽規則、團體標準,規范體育賽事活動”等業務范圍;界定了體育行政部門與單項體育協會的關系,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強調單項體育協會的內部治理和行業自律。新修訂的《體育法》從單項體育協會實體化改革的實踐出發,為體育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關于體育仲裁方面。建立獨立的體育仲裁制度是《體育法》修訂高度關注的重要問題。新修訂的《體育法》增加“體育仲裁”一章, 明確國家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該章規定了體育仲裁的原則、范圍、程序等基本制度,確定了體育仲裁委員會的組建規則,明確了體育仲裁與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其他仲裁制度、法院司法管轄等的關系,規定了建立體育仲裁特別程序等。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我國體育糾紛解決的制度障礙,有利于在體育領域中強化法律和規則意識,開辟新的權利救濟渠道,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更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國內糾紛國際化問題的出現。
關于監督管理方面。近年來,體育經營活動日益增多,體育市場蓬勃發展,但各類體育市場亂象也不斷出現。為了加強體育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新修訂的《體育法》增加“監督管理”一章,規定了體育行政部門和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因突發事件及時中止體育賽事活動的“熔斷機制”;明確建立體育項目管理制度,規定新設體育項目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認定;建立完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提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執法機制,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等。
關于對外體育交往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體育對外交往日趨活躍,體育對外工作不斷深化,體育成為搭建民心相通的重要橋梁。新修訂的《體育法》將原總則中“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修改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尊嚴”,并增加“弘揚奧林匹克精神,支持參與國際體育運動”,同時在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任何國家、地區或者組織在國際體育運動中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尊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強調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弘揚奧林匹克精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尊嚴,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四、切實推動《體育法》貫徹實施
《體育法》的修訂和頒布實施全面開啟了我國體育法治建設的新篇章,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入貫徹、嚴格落實,進一步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和全面依法治體,為體育強國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精心組織開展學習。把學習宣傳貫徹《體育法》作為一項重大任務,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結合起來,與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體育的重要論述結合起來。特別是各級體育行政部門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要帶頭學、深入學,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邀請專家授課等方式,確保準確把握《體育法》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吃準吃透每一個條文的內涵和外延,并能在實際工作中靈活運用、落實到位。
認真做好普法宣傳。按照《“十四五”體育法治建設規劃》《體育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法治宣傳教育第八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相關要求,扎實做好《體育法》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豐富和創新體育法治宣傳教育方式,定期組織開展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體育行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專題培訓,積極利用新媒體開展面向社會和公眾的普法活動。組織召開相關學術論壇和研討會,制作一批普法宣傳手冊、掛圖、微視頻等普法產品,推動全社會形成學習宣傳《體育法》的良好氛圍。
著力完善配套制度。認真對標對表新修訂的《體育法》規定要求,扎實做好相關政策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及時制定體育仲裁規則、體育項目認定管理辦法、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等重要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梳理體育領域現有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做好修訂完善工作。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進一步完善體育項目制度標準規范,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推動本地區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修訂,盡快形成以新修訂的《體育法》為龍頭,以若干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為主干,以若干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系統全面的體育法律規范體系。
加強落實督導檢查。健全責任落實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制定細化落實方案,明確完成各項任務的時間表、路線圖。體育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將積極行動、主動作為,加快《體育法》在項目層面和地方層面的落實。同時,加大對新修訂的《體育法》學習宣傳貫徹的督導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問題,總結推廣經驗,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切實保障體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轉自6月25日《中國體育報》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