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
日前,浙江省體育局、浙江省人力社保廳印發《浙江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評價標準(試行)》)。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中央和浙江省出臺了一系列加強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為進一步健全職稱體系,完善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機制,加強浙江省體育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審質量和水平,制定該《評價標準(試行)》。
目前,在校的體育教練理論上也可以通過體育老師的晉升體系評定職稱,但由于日常教學內容不同,側重不同,因此實際操作上體育教練員想要評定體育教師職稱存在較大難度。
據了解,《評價標準(試行)》分為9個章節共計31條。包括制定標準的依據、學校體育教練員資格條件、破格晉升條件、評審組織方法及權限及附則。浙江省體育局人事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評價標準(試行)》遵循人才成長規律,突出學校體育的特點,結合當今體育發展,尤其是青少年體育發展現狀,填補了浙江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審標準的空白。同時,注重不同層次學校體育教練員與競技體育教練員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的接軌,平衡好與競技體育教練員、學校體育教師之間的標準。
該政策突出分類評價,按照學校體育教練員的職業屬性,根據普通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職責的不同側重點,制定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標準;著重考察學校體育教練員在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訓練,傳授運動損傷防護康復等知識技能,承擔學校運動隊訓練管理、開展運動訓練、參加體育競賽、選拔輸送優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高水平運動員;指導組織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校園體育社團活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建設等方面做出的貢獻和支撐作用。此外,更注重科學性、可量化和可行性。浙江省體育局人事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評價標準(試行)》在專業能力方面,參考學校體育老師職稱評價標準的相關內容;工作業績方面,則參考競技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中的業績條件。將運動成績、運動員技術等級、人才輸送和注冊人數等條件作為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業績之一,體現了業績條件的全面和多維度。”(轉自5月10日《中國體育報》02版,作者:陳素琴)